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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开展违规占挖道路、绿地专项整治行动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9/13 15:28:02 人气:1

  伴随着气温逐渐走低

  个别施工单位为抢抓工期

  出现了擅自占挖道路

  破坏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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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施工破坏绿地

  9月12日,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为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全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有序进行城市建设的同时,统筹抓好发展、民生、安全三件大事,即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占挖道路、绿地的专项整治行动”,对私挖、滥挖、超面积开挖道路,私自砍伐损毁树木、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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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施工破坏绿地行为

  据悉,市委市政府对民生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制定了专项方案,提出了七项工作机制。从严格审批、协同工作、日常运维、常态排查、快速响应、舆情引导、跟踪督办、依法处罚方面入手,要求所有需要“破路、破绿”的市政工程项目,必须征求地上、地下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养护人意见,依法及时向该设施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被城管等部门准予许可决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其中,占挖新建5年内道路、大修3年内道路或较大施工项目的,则需经市政府审批。属地城管部门的审批结果,也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报备。

  在“破路、破绿”前,建设或施工单位也需邀请相关单位现场指导,明确路由和注意事项等,精确定位挖掘,最大限度避免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外力破坏的情况。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也要在施工点位设置标识,向权属管维单位进行点位报备,及时更新设施基础信息。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设施一旦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将在施工抢修前及时组织地上、地下共同影响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协助指导抢修,科学统筹停水、停电、停气等工作,涉及共同路由或共同影响区域内的水暖电气讯企业也要安排专人现场盯守,指导施工单位抢修回填工作,避免发生其他设施因抢修造成外力破坏的情况。

  占用期满,施工单位要及时清理现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一次性恢复,并通知相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养护单位现场查验。验收未达到恢复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相关应急抢修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先抢修,后补办占道、挖道、破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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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挖道路

  整治行动中,市城管局将按照以下规定,对未批先建、施工破坏、未按标准恢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违法破坏道路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及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1.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3.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删除)城市树木或剥皮、挖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城市的每一棵树、每一根草、每一条河、每一条路、每一座桥,构成了我们美好的生活空间。我们要倍加珍惜,请各施工企业严守规范,爱护我们的城市,城管部门严格执法,保护我们的城市,让大庆“有颜更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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